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七條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一條 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二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認定進行細化!斗ㄡ尅返囊淮筇攸c是首次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認定,只要環境污染行為達到認定標準,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責,不需要再根據環境污染造成的結果進行認定。
焦點1 排污
私設暗管滲井排污可認定犯罪
法釋 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即可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讀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該條款是環境污染罪14項認定標準中的一項。和2006年的法釋相比,新法釋從結果認定變成行為認定,過去認定環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項標準都有個結果,現在不少標準規定只要有相應的行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周加海:目前,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往往私設暗井、滲井、滲坑,把污水排往地下,這種排污方式比較隱蔽,規避了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同時,通過這種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較大,還有相當的普遍性,危害很大。根據原有的法規,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嚴重后果才能定罪處罰。而根據新法釋,只要企業排放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就可以直接認定為犯罪,不再考慮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時間。
焦點2 水源
一級水源地排污將被追刑責
法釋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王燦發: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庫附近發現了垃圾填埋坑,作為一級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會影響北京市的飲用水。
按照以前的法規,如果對這種行為追究責任的話,要認定這種行為造成了哪些后果。
而按照新的法釋,只要認定在保護區內排放了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就可以直接認定這種行為嚴重污染環境,追究刑責,不需要再去查是否發生中毒事故,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不需要去評估給公私財產造成了多大損失。從結果認定到行為認定,法釋會對排污企業起到很強的震懾作用。
焦點3 傷害
致1人以上重傷可認定污染環境罪
法釋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即可認定為污染環境罪。
解讀 胡云騰:鑒于當前環境形勢、污染的情況非常嚴重,在某些地區可以說是非常嚴峻,所以這部司法解釋著重考慮了從嚴打擊,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門檻。比如,按照2006年的司法解釋,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了。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現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從這一點上來講,這部司法解釋起到了“重典”治理環境的作用。
焦點4 監管
財產損失超30萬追責環保官員
法釋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三十人以上中毒的;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等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讀 王燦發:目前企業私設暗井、滲井違法排污的情況很常見。這其中存在著部分當地環保部門放任企業的失職行為,當地環保部門更多用罰款手段,而不是用其他強制措施,督促企業整改。法釋規定了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罰則,將起到較強的監督約束作用。
焦點5 執法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將從重處罰
法釋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有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情形,或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情形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解讀 王燦發:一般來說,按照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污染企業在設計圖紙時環保設施要同時設計,并與企業廠房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如果企業沒有環保設施,政府部門不會予以審批,從源頭上減少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然而,在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不愿使用這些環保設施。比如,處理有污染的水源的成本每噸需要10多元,企業不會全天開環保設備。環保部門來檢查時,企業開機歡迎,檢查人員走了,他們關機歡送。法釋對這方面重點提及,將對企業有很多的約束作用,但是具體還要看執行的效果以及更細化的保障措施。
熱點
“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有毒物質”認定標準
二惡英、滅蟻靈定為“有毒物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作出明確界定,其中,“滅蟻靈”、“二惡英”等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孫軍工表示,為保障法律準確、統一適用,《法釋》第十條專門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于“有毒物質”。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企業違法排污三特點
一是部分正規的化工、礦產企業,直接違法排放有害物質。
二是部分化工企業為降低治污成本,將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工廢液及固體廢物等,通過不法中間商,低價售給無處置資質的公司或個人,再非法傾倒。
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業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近期偵破污染環境大案,控制疑犯118人
招商重點項目部分非法排污
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近期,全國警方偵破了一批發生在遼寧、山東、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環境重大案件,共控制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訴待審判24人、已批準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公安部表示,一些企業違法排污引發社會關注,部分中小化工企業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在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采礦等企業,系當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稅重點項目。
案例
1 事件: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排污江河致魚死370萬斤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以來,紫金山金銅礦所屬的銅礦濕法廠清污分流涵洞存在嚴重的滲漏問題。2008年3月,違反規定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銅礦所屬銅礦濕法廠污水池HDPE防滲膜破裂造成含銅酸性廢水滲漏并流入6號觀測井,再經6號觀測井通過人為擅自打通的與排洪涵洞相連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內擋水墻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體污染和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2010年7月16日,用于搶險的3號應急中轉污水池又發生泄漏,泄漏含銅酸性廢水500立方米,再次對汀江水質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銅、鋅、鐵、鎘、鉛、砷等的污染,造成養殖魚類死亡達370.1萬斤,經鑒定魚類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
裁判結果
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錦業工貿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廢水財產損失百萬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間,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洼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并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
還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未采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場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廢水通過地表徑流和滲透隨地下水進入陽宗海,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類下降到劣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的特別嚴重后果。
裁判結果
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
3 事件: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排有毒廢水20萬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被告人胡文標系標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標新化工公司生產負責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污染環境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標準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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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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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 |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
定罪標 準 |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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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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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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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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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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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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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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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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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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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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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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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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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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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
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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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情節 |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
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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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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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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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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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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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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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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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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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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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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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 |
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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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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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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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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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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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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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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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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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 準 |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
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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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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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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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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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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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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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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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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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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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列入公約化學物質共有23種
艾氏劑、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溴聯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滅蟻靈、五氯苯、多氯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殺芬、硫丹、六溴環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對二惡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兩種合稱“二惡英”)
: left;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10pt; BACKGROUND: white;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class=MsoNormal align=left> 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
2 事件:云南澄江錦業工貿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排含砷廢水財產損失百萬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間,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將含砷生產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洼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并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
還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未采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場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廢水通過地表徑流和滲透隨地下水進入陽宗海,造成陽宗海水體受砷污染,水質從類下降到劣類,飲用、水產品養殖等功能喪失,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公私財產遭受百萬元以上損失的特別嚴重后果。
裁判結果
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
3 事件: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排有毒廢水20萬居民停水
基本案情
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被告人胡文標系標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標新化工公司生產負責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污染環境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標準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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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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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 |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
定罪標 準 |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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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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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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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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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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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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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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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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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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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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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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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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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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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
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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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情節 |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
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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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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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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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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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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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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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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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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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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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標準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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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 |
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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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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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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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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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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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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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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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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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 準 |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
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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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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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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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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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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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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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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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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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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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
【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列入公約化學物質共有23種
艾氏劑、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劑、異狄氏劑、七氯、六溴聯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滅蟻靈、五氯苯、多氯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殺芬、硫丹、六溴環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對二惡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兩種合稱“二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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